
中日毒饺子事件的言论危机
日本媒体在事件初期,究竟有无“过度反应”之嫌,见仁见智。但对日本来说,“毒饺子事件”无疑是一桩具有公共危机性质的事件,关涉到社会的安全和政府的信任度问题。从大众传媒作为“社会公器”的性格出发,出于“必须保卫社会”的责任感,在第一时间披露信息,探求和报道真实,的确是公民社会大众媒体的题中应有之义,本无可厚非。但是,在诉诸公众的同时,诉诸理性,而不是以模棱两可的“事实”为依据,传布成见,或以莫须有的暗示,影响、诱导公众对事实的判断,是现代社会对媒体和媒体工作者的起码要求,也应该是后者的自律底线。否则,任何公共危机性事件,都可能引发公共舆论的危机,而后者则又反作用于事件本身,使真相被遮蔽,问题长期化,加剧事态的悲剧化程度和负面影响。
沃尔特・李普曼的经典著作《公众舆论》告诉我们,舆论的主体是公众,舆论总是公众的舆论。但何为“公共舆论”,是“仅仅在公众中传播”的舆论,还是“由公众自己形成”的舆论?这是有区分的。无论何种舆论,都不是知识,更不是对知识的系统认知;只是主体(公众)对客体(事件)做出的反应,而不是对客体的本相的认知,当然更不是对客体本相的系统认知。这既是舆论的魅力所在,也是其危险所在,因其在展示力量、宣泄激情的同时,也包含了某些成见、偏见,甚至歧见。而在社会舆论生成、发展、演变的过程中,媒体都不应该,也不可能扮演判官的角色。
在全球化时代,食品安全没有国界。而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,因这样那样的原因,在日本几经发酵,已构成对两国共同利益的巨大制约性因素,也为中日关系平添了某种不确定性。两国间战略互惠关系虽然确立未久,但已显出巨大发展前景,为了中日合作的深入、持久发展计,两国应慎重应对毒饺子事件及其所引发的公共舆论危机:把问题当成客观的现实存在,就事论事,不扩大,不引申。致力于真相的究明,是为了问题的解决和杜绝重蹈覆辙,而不是别的。
质检总局:所谓毒饺子事件为蓄意作案属主观猜测:
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十三日在此间说,日本共同社十二日发布消息称,“石家庄市有关人士透露,该市公安局‘毒饺子事件’专案组认为:该事件可能是不满厂方待遇的人蓄意作案”。对此,魏传忠加以澄清并指出,这是一则未经中国质检总局或警方发布的的主观猜测性报道。
魏传忠是在正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之前作此澄清的。魏说,现在专门调查正在进行中,在没有结论之前,未向外界透露过任何细节。据向河北警方核实,自一月三十日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至今,未在生产环节发现异常。魏传忠重申,根据中日双方达成的意见,中日双方对该事件的调查,都以中日官方与警方正式发布为准。